近日工作極是忙碌,加上兩個孩子的考試,放工後即時「兼職補習」,已提不起氣力寫什麼。(今天終於考完,吁~)
「家暴條例」鬧得鬧哄哄,「淫審條例」有各方猛將表達意見,自覺多我一篇唔多,於是很多時我只做CD-ROM齋read,間中在別人的xanga/blog留兩句就算。更何況,與加沙相比,我覺得我們花在這兩條條例的精力,是不成比例的多。
說 看法,也不是沒看法。例如直覺以為,李國能在「淫審條例」上建議採用死因庭那種陪審團制度,兼夾建議「淫審處」評級與裁定分家,我覺得講得幾好,可以研究 一下。而我也在某場合,跟互聯網業界的朋友說,如果真要搞過濾資訊,千祈咪畀政府搞,因為好容易會變成政治干預;頂多都係ISP提供技術,由不同的民間組 織自己提供不同關注的filtering list,賣給相應的用家,例如家長之類,各取所需,而這些民間單位就和ISP拆賬,增加收入來維持不同的社會服務。
又例如,「家暴條 例」把同性戀者和同居伴侶納入受保護的對象,我覺得應該快快放行,只要恢復條例原指的domestic就是。對於那些不認同或爭取同性婚姻的,請去其他平 台去討論辯論,眼前法例的重點不在這裡,是否歧視是否恐同也別在這些地方大打持久戰,因為暴力惡行,理應首先對抗,愈拖得耐,就愈是在那些受害者傷口上撒 鹽──對辯雙方也請別在意底牢結上暗度陳倉,拜託。
看著這些謎一樣的爭論,不知怎的,想起羅文,和他一首極舊的舊歌。
有 些人想起他,心裡只想起一個字:「妖」;有些人想起他,就想起他的歌藝和成就。他實在有點camp,長伴他的「知己」是幾個男人,但我每次看著他,我眼中 最深刻的,只是一個歌唱家,一個舞蹈家,一個一生追求美感的藝術家,很少想到他的性取向,或他有沒有進行過同性性行為,又或他會擔演哪種角色等。
簡單一點說,我看見的是一個人。
同性戀者,何時,失去了作為一個人的身分?每當這個社會提起,就只餘下性身分?
心裡,這個謎,難解,難計。又或,愈試著去計,就會愈計不清,而邪惡,就愈搶得更多陣地。
贏粒糖,輸間廠。
So,咪再問我點睇,要講嘅講晒,冇嘢講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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